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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有一个问题很是关键:乡村振兴的主体是谁?党中央提出“举全党全国全社会之力”,也即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农民群众以及他们的合作组织、村组织等都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无疑,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然深深嵌入于相关利益主体的多方位互动与博弈过程之中,而农民在其中的地位和角色究竟怎样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展和治理主要是以“行政推动”模式为核心特征。该模式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减贫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际上难以真正激发农村(特别是贫困村)的内在发展活力,在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状况方面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而且,以“行政推动”为战略导向的农村发展和治理实践较为忽视农民在农业生产、农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在提升农民参与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进程的自我发展能力方面也颇显不足。而与“行政推动”相比,“内源发展”思路则重新界定了发展的路径和内涵,认为发展并不能够完全依赖于外部力量的推动,农民福利状况的改善也并非发展的唯一内容。在“内源发展”思路下,发展意味着新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形成,意味着农民自我管理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和参与现代化建设能力的拓展。因此,“内源发展”不再是结果导向的外部推动,而是机会导向的内生创新。在“内源发展”的农业农村发展与治理结构和模式中,农民群众以及他们的各类自组织应成为乡村振兴的主要主体;外源推动也应以政府部门、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协同介入为基本方式;农民群众、政府部门和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共同承担激发乡村振兴潜力的职责。

显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程,应该是农民的主体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的基础作用和社会的促进作用等多元主体协同作用的发展与治理进程。在此进程中,各方主体是相互关联、协同作用、多元博弈的。

党中央充分注意到农民的主体地位问题,明确提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必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实际上就是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农民主体观。因此,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和主体作用的发挥,既是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要目标,也是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本原则,更是促进“三农”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

怎样的农民能够承担乡村振兴的主体作用?

中国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进程,是一个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变迁中农民应对自然、经济、社会与政治风险的能力及其相关权利变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农民在其所卷入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规则安排及其相关控制权问题,无疑是至为关键的。而一个显著的判断就是:农民的主体地位、规则安排、能力提升及其参与作用等,只有在组织化形态下才能得以有效、充分发挥。换言之,组织化的农民才能够承担乡村振兴的主体作用!农民组织化无疑是广大农民群众通过自身努力彰显主体性、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进而获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途径。

何谓农民组织化?农民组织化是指以农户为主体的农业农村要素主体,着眼于各主体之间的共同发展、提高所得和利益共享,以合作制为基础,以利益机制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依据彼此的经济社会关系加以整合,开展协作、合作和联合的过程或状态。其实质在于:实现从自然农户向法人农户的转变,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现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变,构建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发展主体、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现代农业农村治理体系。农民组织化大致包括农民的经济组织化、社会组织化、政治组织化等,目前主要指经济组织化,也即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部分

正如陈锡文指出的,中国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最薄弱环节是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程度。然而,农民组织化既有合宜的问题,即如何追求效率;也有合意问题,即如何实现公平。一般而言,合宜的农民组织化,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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